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所有的
公诉案件均由检察机关负责提起。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构所获取并确认的
犯罪真相及其关联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核实后,会针对具体
罪名进行细致对比评估,从而履行其作为司法监督机关的职责;在此过程中,还须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当最终确定应向法院提出
起诉时,这标志着
刑事诉讼程序已经进入到
立案至执行五个环节中的核心阶段——即检察院
提起公诉环节。因此可以理解为,检察院启动公诉程序,便表明该案件已经经过了检察院的全方位审核与严密监控,并且已正式移送至法院接受审判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
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
犯罪嫌疑人先行
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
逮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
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