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对私人进行相应补偿,被誉为县级以下农村地区实施依法征用土地制度的重要环节。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则属于这一制度中,当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对受到
征地影响的农民集体土地上所存在的各类房屋、水井以及道路等附属物品,因规划建设行为导致其遭受损失或损伤时,由负责用地的各级机构向涉及的农户或土地经营者支付的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至于清苗补偿费用部分,则是国家在进行土地征用过程中,考虑到农作物在生长阶段尚未达到收获期所受的实际影响,因此有必要对
土地承包者及土地使用人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助来作为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