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持有异议并对此议案投出反对票的股东们,他们具备权利要求公司采用公允合理的价格以收购他们所持有的
股权。这些情形包括:
(1)当公司在过去长达五年的时间内未曾向股东进行任何形式的
利润分配,然而在此期间,尽管经历了连续五年的盈利期,但仍未能满足特定的法定利润分配条件;
(2)在公司面临合并、分立或将主要财产进行转让等重大变革时;
(3)在公司的
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期限达到满期,或者由于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公司解散原因出现后,经
董事会投票决定修改章程,使公司得以延续运营状况下。
《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