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之举,村委会无权批准使用土地,因此村委会擅自回收已由民众所
承包之地面大面积进行开发利用的行为无疑是非法的;
第二项义务,村委会应当与农民进行充分的商议,鼓励其将土地租
借给村委会,而非强行征用;不管是从我国制定的土地管理政策,还是依据村民的自我规范组织法来看,
法规皆未赋予应村委会具有征收或征用土地的权力,因此,农户有权直接拒绝村委会此类行为。其正当途径主要包括寻求与经营者之间的协商解决方式,这无疑是最为直接且最为高效的一类维权方式。当
消费者的权利遭受侵犯时,他们可以直接前往从事消费场所的相关人员,详细叙述自身遭遇以及相应的物质损失,并提出
赔偿诉求。只有在此基础上的和解协议,才能真正解决
纠纷;
另外一个常用的救济手段便是申请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在这种方法中,当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提交书面材料以解决问题。但是,必须在信件中详细描述投诉者的姓名、地址以及被投诉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遭受损害的具体事实,并提出任何合理的要求与想法。在提交书面材料文件时,还需特别注意,未经消费者协会的认可,不可邮寄票证、收据和实物,尽可能避免这些物品的丢失;还有另外一种有效的方法就是向具体的政府部门进行投诉;
此外,如果曾经与某个经营者签订过仲裁协议,也可以根据该协议向对应的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最后一种选择则是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发起公民
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
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