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过程中,尽管规定了双方都必须到场参与,但实际上并不要求必须如此。只要有一方签署相关文件,就具备
法律效力。这是因为
责任认定作为一种
归责方式,主要由
事故处理机构单方面作出裁决,无需征得
当事人的明示或默认的认可。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必须全面考虑各个因素,例如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性及其过错的严重性,以此来最终确定每个人在这场事故中所应负担的相应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如果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直接导致了
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他将会被判定为全责;
其次,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更多当事人出现过错,那么按照他们的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力及其过错严重性的大小,应当分别予以主责,同责和次责等不同类型的责任划分;
再次,若各方均未见过错,而该事故实则系交通意外所致,则各当事方均无需负任何责任;
最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其余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
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
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