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房产,汽车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所能被特定实体所拥有,且仅可由一位人士登记在名下。因此,在车辆行驶证及登记证书中所列示的所有权链条中,仅存在一个持有者。在
结婚前选购的汽车,无论其最终登记在何人名下,都将视为该名人士的独立资产,不属于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
然而,须注意到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为夫妇双方对于汽车所有权达成了明确的协定,例如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辆汽车属于两人共同拥有;在此种情形下,双方必须严格遵循其约定,将汽车认定为
共同财产。
第二种为在婚前购置车辆,但婚后仍需定期偿还购
车贷款;在此情况下,婚后所赚取的资金便属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同样应作为共同财产对待。若在此时发生
婚姻破裂,车辆所有权依然归属登记中的持有人,而在婚期内偿还的
机动车贷款总金额一半应归另一方所有,具体金额在
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应有明确定义并加以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