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在进行补办之后,原先的旧身份证依然在其
有效期限内仍然具有使用效力。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是在新办理身份证的过程中,只要这张旧身份证仍未出现磨损失效或磁性消失等问题,并且处于
有效期范围之内,那么它便可继续使用。新办卡的过程并无法立即给旧卡发出指令使其作废。实际上,身份证内部主要负责保存个人
身份信息,而并不监测卡片状态是否为正常或异常。相比之下,如银行卡及其它多功能卡,它们可以设立密码以及设置挂失,这样的话,一旦这些卡片在使用时被发现已经遗失,便可以立即生效并进行作废。因此,有些公民在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去公安机构办理了新的身份证,但之后又找到了原来那张旧的身份证,这时他们还能用这张旧的身份证用于住宿或者购买车票。
另外,若身份证一旦丢失且始终未被寻回,那么应当立即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报失处理。自受理之日开始,原有的身份证法律上便立即失效。
最后,对于
身份证丢失后的补办程序,仅需携带户口本迅速前往
户口所在地公安局进行报告挂失即可。
然而,目前已经可以在
异地办理身份证了,详细的办理流程如下:
(1)本人亲自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2)缴纳相关证件工本费用,申请补领的人员必须携带
居民户口簿或
居住证以备查验;
(3)异地受理点收到居民身份证的换领、补领申请后,应当将受理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而
户籍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则会立即进行核实并给予批准;
(4)居住地公安机关在接收到经过核实审批后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身份证的制作与验证发放工作。申请人应当凭借领证回执前往受理点领取所申办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居民
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