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倘若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较大或情势较为严峻,便可能触犯
刑事罪行。在这方面,我们可以透过财物损毁的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来甄别其是否构成
犯罪。
具体来说,对于那些故意破坏公私财物、但价值较小且情节轻微者,应视为
一般违法行为,依法对其采取
拘留、
警告等措施,同时给予单项或合并罚款,并要求他们
赔偿相应的损失。
至于这里提及的所谓“
情节严重”,通常是指毁损或破坏重要财产、损害极其严重的情况;亦或是采用极其恶劣手段进行毁损的行为;再或是出于嫁祸他人目的等等。若故意毁损公私财物存在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则将启动
立案追诉程序: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毁坏公私财物次数超过三次的;纠集人数多达三人,公开实施毁损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