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企业的
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需要承担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例如,在
代理出席该企业的会议或其他活动时,其个人的签名便成为了导致企业需承担相应责任的直接依据。若企业破产且负有个人
连带责任的话,那么该法人代表将面临着未来再次创办新企业时所面临到的诸多限制。又比如,倘若企业违反了某些相关法律规定,则法人代表可能会遭受人身自由的限制,这其中就包括可能因为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而遭到司法机关的
拘留等情况。当
法人犯下罪行之时,法定
代表人便会受到
刑事处罚等严重问题,只是这些种种仅是冰山一角,实际上并不全面。
第二点:
关于如何对法人进行责任划定,只要该法人没有任何成立上的问题存在(比如说
出资存在瑕疵之类的错误),那么其所产生的亏损责任均应当由法人本身来承担,它并非股东也并非法人代表来负责。
然而,若是涉及到国有的经营企业,那法人代表如果因其工作失职而造成的损害严重足以达到
刑法所要求的程度或者需要进行行政处分时,那时除外。
第三点:
针对
个人独资的法人来说,只需要能够明确划分出法人财产和
个人财产的界限即可,因此即使面临
债务清算也无需法人代表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至于对于那些事业有限公司类型的法人机构而言,在债务出现时,它们只需负担公司的全部财产,而非依赖于股东以个人身份扛起责任,只有在设立之初出现出资瑕疵的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例外。
第四点:
虽然这里并非讨论法理责任的问题,但由于个人的经营失误可能导致向法人承担起
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点:
对于法定代表人出于单方或共同伤害单位财产的行为,他们很可能需要为这种
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负责。
最后一点是因
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手段——如罚款、拘留等惩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