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雇主有义务为
劳动者制作相应的凭证,以明示无异议。该凭证应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在这期间内,雇主要负责为劳动者办理相关人事档案及
社保账户转移等事务。劳动者则需要按照先前的约定履行职务上的交接义务。如雇主依据法律规定需对劳动者进行
经济补偿,那么该补偿将在劳动者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进行支付。对于已经解除或终止的
劳动合同文件,雇主至少应该保存两年,以便将来查阅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