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地区修建房屋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首先,建房用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填写相应的建房申请书表格;
其次,村民委员会对该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明确发表评审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予以确认;接下来,镇级政府机构需对此进行初次审查核实;
最后,经过公示以及县级部门的联合批准审核后,由县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必要的建房
保证金,并发放
建设工程许可证给建房用户。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
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