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伤患者所需的医疗救治费用,往往会由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承担。若该肇事车辆事先已按法律规定,购买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那么严格来说,保险公司将依据其所规定的责任范围,
全权负责支付上述的
医疗费用;但是如果在救治过程中,所需要的总体金额超出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话,诊疗费用则应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先垫付。
此外,在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时,亦会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出面,先行垫付部分或所有的抢救费用给事故受害方:
首先是肇事车辆尚未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强制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时候;
然后如果遇到了肇事车辆在生命救援结束后,故意逃离现场的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样也会先期垫款抢救费用。
然而在救助基金先行垫资之后,该基金管理机构不但拥有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回进行垫付的相关款项权力,还有权对相关
责任人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
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