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劳动法所规定的相关法律
法规,
工伤人员
停工留薪期限是必须经过专业评估和鉴定的事项。伤者所在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工伤
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诊断证明,参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的标准,确定工伤员工的具体停工留薪期间,一般的来说,这一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果在停工留薪期间,伤势有所好转,且已被工伤医疗机构确认无需继续停工留薪治疗时,那么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即可终结该停工留薪期间。若工伤员工想要暂时延长停工留薪期,则需在即将结束日期前的三天内向所属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开具的假期证明。获得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间。倘若工伤员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则自停工留薪
期限届满之日起即会自动终止。当用人单位对于工伤员工申请的延长停工留薪期存在疑问或者异议时,应在接到申请通知书的七日之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确认;而若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没有提出任何申请异议的话,就可视作已经默认同意了延期请求。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最终确认结论之前,工伤员工可以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
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