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
财产保全可在
起诉之前或之后进行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并非属于先到先得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所发布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有其明确的优先级安排,并不允许同一项财产被重复申请保全,然而对于资产可实行轮候保全制度。具体而言,财产保全会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定方式进行处理。在完成对特定财产的保全操作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区的各级人民法院应立即告知该受保护财产的
当事人。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