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女缔婚之前,其父母若为儿女购屋提供了资助,此种捐助应被界定为是对自己儿女的专属赠与之举,除非他们的父母能以明确表述证实其赠与意愿是针对两方的。当子女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倘若其父母再为他们购
买房产
出资金助,那么这笔款项应被认定为是对子女夫妇二人的赠与行为,除非父母能够再次以明确表达的方式证明其只是单向
赠予某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