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对从事高温作业的
劳动者而言,在连续三十五摄氏度及以上的高温环境中进行室外露天作业以及无法通过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以下调至三十三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有责任必须为其提供相应的高温津贴。并且,这部分款项应被列入
工资总额范畴内予以统一管理和发放。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