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以
深圳这座城市为例,我们可以发现,在此范围内的
劳动者有权利要求雇主支付一定额度的
律师费用,该额度最大可达五千元。而在处理
劳动争议的全流程阶段,包括仲裁、
诉讼以及执行等环节,只要劳动者获胜
起诉,那么雇主所应承担的律师费用上限便为五千元,至于超过五千元的部分将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尽管雇主并不隶属于深圳市境内的任何企业,但是如果他的
劳动合同是在深圳进行履行,并且相关
纠纷也在深圳提起
仲裁和诉讼,那么同样可以遵循上述规定。因此,无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事件中的身份是申请人还是
被申请人、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在五千元的总限额内,向雇主提出该项合理费用的负担请求。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
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
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
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