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与时间节点,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须自公安机关明确批准实施
取保候审之日起,于收到相关通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前往指定的金融机构一次性缴纳全部的
保证金。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由公安机关、人
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取保候审审批结果。在完成保证金缴纳事宜之后,务必妥善保管好从银行取得的存款收据及加盖该行印章的《
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将其立即交回给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
保证义务;
(三)享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