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
机动车事故致
受害人身故或二级
伤残时,其所应获得的残疾
补偿金可根据中国当地法院的规定计算得出:
即该
残疾赔偿金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上一财政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90%再乘以20年。
此外,受害者仍有权请求补偿各项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
陪护费用、
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营养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以及被
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等方面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