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交通意外导致工人遭受
工伤这一事项而言,
当事人在成功获赔
医疗费用及耽
误工作时间产生的相应费用、恢复健康所需的康复费用以及配备及替换辅助性装置所需要支付的款项之后,将无法再度请求得到双重的
赔偿。
如若当事人业已依照相关的事故伤害处理规则获取了适当的赔偿,那么他们同样也无权再次接受重复的给付。倘若
赔偿金额未达到
工伤保险条例所设定的规定标准,那么参与保险的工人有权向
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补充不足部分直至达成规定标准为止。
然而对于诸如住院期间的膳食津贴、因治疗出行和住宿的花费、暂停执行工作任务时的薪酬及其相关
护理费用等各项支出,都仅能根据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则来取得相应的赔偿,而不能够再次索求这些款项的
双倍赔偿。
至于指向性的福利待遇项目,只要在
工伤保险法律规章中对于各项赔偿待遇项目并未作出相互抵触的明确规定者,都应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支付对应的待遇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