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时间不可超出十二个月。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
取保候审措施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执行
监视居住措施时,则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其次,必须强调的是,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期间,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判工作都要继续进行,不得中止或拖延。当
办案人员发现不应追究
被拘留在押人犯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情况出现时,应依据法律
法规及司法程序及时解除针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