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条所述之丧葬补助款系指根据受理该案件的司法机关所辖区域内的上一年度
从业人员的月平均
工资水平,共计六个月的总计额度。
2、针对
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理该案件的司法机关所辖区域内的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和确定,故其数额应当为二十年;
(2)如死者年龄超过六十周岁,则在计算时应当逐年递减;对于年龄达到七十五周岁之上者,则仅需计算五年即可。
3、除此之外,其他因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而产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以及
误工损失等额外合理支出亦属责任范畴。
4、鉴于对精神造成严
重伤害的患者
家属可得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金。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
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
医疗费:
按照
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
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
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
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
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