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
道路交通事故后,伤员若于出院之后的第三个月内,可依法展开
残疾评定事宜。在完成出院程序之后,伤员即可向
管辖区域内的法院
递交残疾鉴定申请书。由于残疾鉴定工作存在处理时限及排期等候等方面的限制因素,因此,如若伤员选择在从医院离开之时即启动相关手续,那么在残疾鉴定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时效截止期限之前,该名伤员应当有机会在下一轮审鉴顺位中接受鉴定评估事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
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