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与银行账户紧密相连的所有经济风险。如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预先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资源进行使用,则申请方及被借用方将被视为共同
诉讼者。任何将银行账号公然以租售形式出借,均属违反金融监管
法规的
违法行为。对此等不当行径,人
民法院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非法收益采取强制性收取措施,并且可以依法施加罚款之
处罚。
此外,法院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形,判断出借者是否负有进一步的
民事责任。对于
出借人,法院可能会采取如下
处理方式:
1.通过判决使其与使用者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2.只判令其对本金承担责任;
3.判定出借人依据自身过失程度,在本金(亦或是利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