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规定,如果需要
解除婚姻关系,
当事人必须向
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经过审慎考虑且准确无误的申请,经过为期30日的冷静期后,方可进入正式
离婚手续办理阶段。
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这方面的规定,自此项申请被提交给婚姻
登记机关算起,当事人若在这30个自然日内决定放弃
离婚念头,均可向该机关提出撤回该申请的请求,如此一来便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进行
离婚登记程序之后的任何时间里选择撤离
离婚流程,而在这之后,他们仍将保持法定的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