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妻子隐瞒借款行为是否构成
夫妻共同债务,这取决于借款的具体用途。若该款项被用来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那么它将被划分为夫妻的公共
债务范畴;
然而若是仅限于丈夫个人使用,那便不能归属为夫妻公同债务。
此外,若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任何一方在借款事项发生后作出追认表达等共同意愿,则借款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