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检察官的否决是
批准逮捕的决定环节之一,而
取保候审则是国家司法体系中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情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需要有充分确凿的
证据来支持检察院的生效
批捕命令,随后由执行单位即为公安部门按照此
逮捕指令采取相应行动。反之,如果检察院认为
证据不足以支持逮捕请求,将不会予以批准,如此情况下,企业或个人都无权以本身意愿实施逮捕行动,否则便构成了严重的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