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雇员对
加班安排表示不满是依法合规的权益之举。
其次,从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来看,企业在调用员工进行加班作业时,务必事先与员工达成共识,并且通常每日
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常不应当超出一小时的上限。即便面临
不可抗力因素,非得以加班作为必要的解决途径,也需具备充分合理的特殊原因支持。否则,员工有权利对这样的加班要求表明坚定的抵制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