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些责任的承担,有以下几种情况:
1.首先应当由流浪狗的原有主人或者管理人员承担起相关责任,但是,当流浪狗被遗弃之后,实际情况下往往很难再找到原先的所有者。
2.另外,那些长时间为流浪动物提供食物的人们可能会因为这样的举动而必须承担责任。假设他们在持续数年的时间内为流浪动物们供给食物,让它们在那里居住和生活,那么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建了某种特殊的喂养关系,甚至可以转变为实质性的
领养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流浪动物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投放食物的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仅仅是偶然性地、暂时性地给予它们食物,那么也就无需对此类事件负责。
3.最后一种情形便是,由第三方来承担此类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那么受害者便可以向宠物主人或者管理人员要求
赔偿,同时也有权向第三方提出索赔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