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前
财产保全决定作出之日起的30天内,申请人应依据法律规定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若
逾期仍未履行此一义务,则相应的财产
保全措施将由人
民法院予以解除。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并非自动解除保全措施,而是通过司法程序对已采取的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并适时地进行解封操作。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