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扣留以及封存的各类物品、文件、信函、电子邮件及电信报文等载体形式,理应派遣专业人士进行严谨且妥善的看管和保护措施,同时禁止任何使用、
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分此类物品或资料的行为发生。若经查验确认所涉物品、文件、信函、电子邮件或电信报文与该案无关,我国法律规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其予以解禁及撤销扣留措施,并将之归还至原来的所有者或者原邮政单位、网络服务提供方手中。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
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