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对于被损毁车辆进行维修所需的
交通费用须由该起事故的
主要责任人负担。若交通事故并未导致人身伤亡,则需要
赔偿对方在此次修车期间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此外,若由于交通事故而导致非经营性质的车辆无法继续正常行驶,那么其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应当得到赔偿。如果
当事人向
侵权人提出了相关赔偿请求,人
民法院应依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