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在面临
拆迁时所应获得的补偿,主要包括替代商铺土地的价格差距所引起的
经济损失、商铺固有价值的折损、持续经营所带来的损失以及由于
停工停产后所导致的利润损失、地面建筑物及设备等固定资产的
清算评估价值损失、搬迁中所产生的繁琐费用以及原有雇员的安顿费用等各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