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之表述,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应对其自身明确提出之诉求负担起提供充分
证据的义务。即便是在
民事纠纷的审判过程中,各方面临的任务便是针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以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证实和阐述,视这种做法为‘
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
谁举证’。此乃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举证原则。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
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