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无人
赡养问题的
处理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以下为具体情况介绍:
首先,针对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成人子女负有扶助父母的法律义务。若父母未尽到
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有权请求他们支付
抚养费用。同样地,如果成年子女未能履行
赡养义务,
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陷入困境的父母有权要求他们给予
赡养费。赡养扶助的核心内容在于,无论家庭经济状况如何,子女都应该通过实际行动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开销,并在日常生活中,给予父母足够的关于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事宜,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具备经济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其父母已经离世或无力履行
抚养职责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承担养育责任的义务。反之,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同时祖父、外祖父的子女已经去世,则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必须履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然而,这里所说的赡养并非无偿,而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身要有经济承受力,并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过世。为了维护被
赡养人的权益,我国法律还规定,当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时,失去劳动能力或是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对于不履行该义务的子女,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争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同时,为了保障父母享受的权利,我们应当积极倡导并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