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刑事案件而言,并非绝对必须提交至检察机关。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公安机关在
调查取证过程中认定某件事件实无构成
刑事责任,可自行撤销此案,无需再繁琐地向检察机关移交。
然而,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涉案人员行为已然达到
犯罪程度,则须将
案卷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议,以确认其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后,若判定案情清晰明确且
证明力度强盛,则会将该案送交法院展开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
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