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雇员出于非自愿的原因被迫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务
要约,那么用人单位便有必要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该名雇员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金。在此过程中,所参照执行的经济
赔偿标准按照雇员在本单位所累积的工作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周年的工作经历便被视为一个定量参考值,据此向雇员支付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
然而对于工作年限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的情况,则可以将其视为一整年的
工龄加以计算。
至于尚未达到六个月工作期限的雇员,则按统一规定,向其支付半个月的薪酬作为经济补偿。若雇员的月薪酬超过了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区域去年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那么按照相关规定,经济补偿应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基数进行发放,而用人单位向雇员支付经济
赔偿的最高期限不能超过十二年。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