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时,应按照每户
家庭成员数量来确定合理的补偿额度。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安置矛盾和争议,两个相关家庭需在补偿方案公布之前积极进行协商与交流。
此外,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者提供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了被征用房产本身价值的
赔偿金以及由此带来的搬迁和短期安置费用以及某些停产停业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等多方面的补偿。对于第二方面的补偿,即房屋补偿费用,其作用在于补偿被
侵权的房产所有者的利益损失。具体而言,这部分金额是通过划分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和其折旧程度来制定,并依据建筑平米数作为单价进行计算。
第三个方面的补偿则涉及周转补偿费用,这类补偿用以弥补被拆迁房屋居民在搬迁过程中临时居住或寻找替代住房的不便之处。
具体来说,这个补偿额将根据临时居住条件的优劣进行划档,并按照每个月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数予以相应补贴。
最后,我们提到的奖励性补偿费用,目的在于刺激和鼓励被拆迁房屋的居民采取积极措施,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选择主动放弃部分权益,例如甘愿搬至郊区居住,或是不寻求对方提供住房安置等。总之,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的各个项目的数额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和国家有关
法规政策来确定。
其中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乘以宅基地规模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本的总和。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