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味着
犯罪嫌疑人在自愿且毫无保留地承认了自己所犯下的
犯罪事实,同时对这些事实并无任何异议。在此前提之下,
1.检察院会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意自愿与诚实的陈述他们的罪行,就指控
犯罪事件的本质内容没有任何异议,同时也同意接受检察机关对其
刑罚量度的建议并签署协议声明书,这种情况下方可依法采取从轻处理的措施;
2.根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由监察机构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所有案件,都应该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但针对一些情节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可以需要延期十五天的时间进行处理;
3.根据同一法律
法规的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若罪犯本人自愿承认罪状,同意对其提出的
量刑建议及采纳的司法程序,则必须
保证在
辩护人或值班
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认罪认罚的协议声明书。若罪犯在认罪认罚上存在以下其中一种情况时,则无需签署该声明书:
首先,作为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如盲、聋或哑者,亦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认知或自我行为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其次,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此标准有不同看法;
最后,可能存在其他不需签署认罪认罚声明书的特殊情况。
4.若罪犯在认罪认罚过程中满足
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原本应该在十日内做出决定,但对于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期限超过一年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到十五日之内。在人民检察院审查
提起公诉的相关案件时,若存在
管辖权方面的改变,自朝廷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相关
证据文件之日起即可开始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如果在过去三年内曾实施过
违法行为,或者辩护人,律师认为,罪犯并不足以被视为犯罪,那么在做出不
起诉决定前,若再次发生
犯罪行为,都将被视作与其认罪认罚的情况不符,因此同样无需签署检察院的认罪认罚声明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