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
羁押者的
羁押期限如期终止之际,之所以决定实施取保候审,原因是因为羁押期限已过,需要更换更为灵活的
强制措施。在此具体情形下,主要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形式进行。若在羁押期限结束时相关案件未能全部审理完结,亦可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