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以下任何一种状况出现时,都可被视为
非法经营行为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1)涉及的营业额高达五十万元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之间;
(2)在此过程中所获取的
违法所得超过了十五万元到三十万元人民币;
(3)涉嫌经营数量多达五万份的报纸或五万本的杂志书籍,亦或是超过一万五千册的图书,以及五千张(盒)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