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地指出:
债券这一融资工具,无论是由国家、地方公共机构还是各类企业来发行,均无可厚非;
然而,相较之下,股票这类权益性证券工具,却仅限于
股份制企业方有权限进行发行交易。
此外,我们还需详细区别股票与债券在收益稳定性上的巨大差异。债券所带来的收入水平较为稳定可靠,相对于股票而言,其变化幅度相对较小。股票市场因外部环境和市场形势的波动而极容易产生较大的波动,由此使得投资者不得不承担更高的风险。
进一步探讨,债券在本金安全度方面往往表现得更为出色。由于债券具有到期返本特性,投资者如期收到本金之余,还能享受复利收益。与此相反,股票的本金投入至公司后,便无法收回,只要该公司持续存在,即可永久供其使用;若不幸遭遇
破产清算,那么还需依仗公司剩余财产的清偿状况才有可能获得一定的补偿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