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违法吸纳、集聚或转变为向公众公开发行货币基金,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的行为,最高可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予以拘禁,罚款也是
违法行为者应承担的责任;如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非常大或者涉及其它严重情节,最高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罚款;若涉及到极其严重的后果,例如情节特别重大的,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最高可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款。对于那些违反
首先所述之规定而组织
犯罪活动的团体而言,应对该团体进行相应的惩罚,
罚金惩罚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此外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那些对此负直接管理责任以及其他须对犯罪活动负责的人员进行处理。在这些行为
触犯法律之前,若能够主动退回全部资金或
赔偿,对减轻损害结果产生积极效果的,在法律
诉讼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是可以作为轻
量刑方向考虑的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