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
法规的明确约定,每个
劳动者在决定离职之时需预先向其雇主告知一个月。
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劳动者必须在该期限内履行全部工作职责并维持全额薪酬。若因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的特殊条款得以豁免,或是因有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某种特定情形出现,劳动者有权缩短或提前结束其服务期并做出离职的决定。因此,虽然法律层面上对于
辞职作出了预告一个月的明确规定,但具体实行过程中,
递交辞呈后仍可能有例外情况产生,劳动者并不必然需要坚持完成整个一个月的工作时间才能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