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判定不能进行
离婚之后,若无新的事由或原因出现,
诉讼方
当事人只有在六个月后才可以再度提起
离婚诉讼。
然而,倘若在此期间发生了新的情况或者有新的
证据等合理理由出现,原告便有权随时提出离婚诉讼,无需受原六个月期限的约束。
至于被告方面,他们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起离婚诉讼,也不需要受到六个月时限的制约。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一)
不可抗力;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
(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
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