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作为非
诉讼参与人员的
家属,并不一定会得到人
民法院的通知。
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民事、行政乃至
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法院在进行法庭审理时,只需要将相关信息告知案件当事方,而无需另行通知家属参与诉讼过程。
然而,以下情况下,法院必须向家属发出通知以确保他们能够享有充分的权利:
首先,当涉案人员系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时,法院应当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出席
诉讼程序;
其次,倘若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已经离世,由其
近亲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亦需向这些近亲宣告相关事项,以便他们有机会参与到诉讼过程之中。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