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
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必须符合以下各项基本前提条件:
首先,
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需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关系,且此一债权关系已经被
债权人所主张亦或得到了双方的约定确认;
其次,应明确
债务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积极地行使其自身的债权,甚至是在此基础上与其所享有的相关从权利也未能予以充分利用;
再者,于这一系列情况下,债务人的行为应当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侵害。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