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租赁协议终止的七种可能缘由优如下述几点:
(1)当
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
(2)当设定于协议中的特定条件得以完全实现之际;
(3)若由于不可抗拒之因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有效运营,以致无法实现合同初衷与目的之时;
(4)如有一方通过明示或其自身的行为来明确表达不履行主要
债务的意愿时;
(5)当一方延迟履行,经过催告后在符合法律规定且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重要义务时;
(6)一方延迟履行协议,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时;
(7)除以上列举的情况外,如有其他任何原因促使或符合协议中明确规定条件之事件发生者也将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