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通常并不被视为敲诈行为,这主要源于分手费本身不具备任何法定或者具有约束力的性质。
在双方心甘情愿对分手费问题达成共识且支付分手费的一方出于真实意愿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显然并不构成
违法,更不会被解读为敲诈行径。
然而,若其中一方企图通过
虚假陈述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分手费并以此作为要挟的手段,牢牢控制对方的财务和情感状况,这种情形便可被视为典型的敲诈
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