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情况下,父母所遗留下来的遗产并不必然会成为夫妻之间公共的财产共享资源。
如果在被
继承人世前已经通过明确的表述方式,宣布将由特定的
遗产继承人单独获得并享有
继承权的话,那么这样的财产应当被视作是单方面的
个人财产,当婚姻关系发生破裂需要解除的时候,便无需对此类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和处理。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并没有通过明确的方式指定财产归属,而且夫妻双方也并没有做出关于夫妻
婚后财产的约定来区分谁所有谁没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后所
继承得到的遗产则应当被视为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在
离婚的过程中双方都有权利对此类财产提出拥有所有权的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